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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

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,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

1. 劳动保护或条件不符合约定 :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2. 工资支付问题 :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,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

3. 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 :用人单位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4. 规章制度违法 :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并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5. 劳动合同无效 :如果劳动合同因特定情形(如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)被认定为无效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6. 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:除了上述情形外,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,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这些规定解除劳动合同。

特别地,如果用人单位使用暴力、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,或者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,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对于“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”这一情形,一些法院可能会基于劳动关系稳定性的考虑,对其做限制性的理解,认为仅存在“未足额缴费”情形时,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救济途径维护其社保权益,但不属于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。

以上信息基于您提供的日期,如果有最新的法律变动或司法解释,请以最新的法律文件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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